刑事訴訟法的「毒樹毒果」理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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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果實原則是1920年美國Silverthrone Lumber Co.v.U.S. 案例判決所創設,其概念是
源自於證據排除法則。其定義是指: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是毒樹,而基於該證據以合法手
段間
接取得的其他證據(衍生證據)猶如毒樹長出來的毒果,該衍生出的證據不得加以使用。毒
樹果
實理論區分為:
(一) 自白為毒樹:
學者王兆鵬教授將其區分為:
1.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規定:該自白所衍生之證據應適用毒樹果實理論排除之,除
非檢察
官能證明符合毒樹果實理論之例外才不加以排除。
2.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以外之規定(例如第93條之1、第95條):該自白所衍生的證據,
原則
上應適用毒樹果實理論加以排除,但檢察官如果能證明該自白具有任意性時則不適用毒樹
果實理
論,其衍生出來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 自白為毒果:
學者王兆鵬教授認為:雖然被告自白之主觀動機非常複雜,未必係直接受先前非法行為之
影響,
但只要「客觀」上自白是利用初始非法行為所得到的產物,即應適用毒樹果實理論否定自
白的證
據能力。
雖然毒樹果實理論對犯罪嫌疑人較有保障,但是其並非無例外情形,其例外情形有三:
1.獨立來源 (independent source) 若證據係來自於獨立合法之來源而非源自於非法證據
,
則不適用毒樹果實理論。
2.必然發現 (inevitable discovery) 指依執法單位以往處理同種類案件一貫所使用的技
巧
與方式,必然會發現的證據或此項證據係基於大眾得以共見共聞或於其他甚為明顯之處而
得以發
現者而言。
3.稀釋原則(purged taint exception) 在第一次違法取得證據之後第二次合法取得證據
前,
因其他因素介入而稀釋或消除原來的違法性,該稀釋後的證據得容許採為證據。適用本原
則尚須
注意如:間隔時間的長短、中斷事實的發生、取證事實的發生或衍生證據的性質等因素在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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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就是毒樹毒果理論呀
以前都是只知道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以及毒樹毒果理論這個名詞
沒想到是同一件事...囧>